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

蒙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28民初529号之一 原告:蒙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二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汶河北路跃进桥北头西50米。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某,男,系集团总公司员工。 原告蒙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蒙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1元,减半收取计632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蒙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