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民初12753号之一 原告:山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原告山东**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