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30民初114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陆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河北某(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