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160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横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分公司与张家口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分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4.92元,减半收取9627.46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