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北省涿鹿监狱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239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涿鹿监狱,住所地:涿鹿县一干路5号。
负责人:张永杰,河北省涿鹿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施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葛根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衍华,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宣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军贵,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下花园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北省涿鹿监狱、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悦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