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永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694号
原告:***永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惠安苑小区35号楼1单元4层402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冯永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男,***永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大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葛根民。
原告***永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10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天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