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283执49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8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49254元及利息(以3492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38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538元于判决生效后至本院退回,被执行人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538元,并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告费6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二、2022年11月22日、12月26、2023年2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有奥迪牌(车牌号:苏M×××**,注册日期:2012年2月)、捷豹牌(车牌号:苏M×××**,注册日期:2007年12月)、神行者牌(车牌号:苏M×××**,注册日期:2010年7月)汽车,现前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22年11月30日轮候查封前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股票等登记信息。
三、2022年11月10日,本院(2022)苏1283执2879号案件至被执行人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泰兴市新宏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是自己儿子***所经营的公司,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公司在2017年左右就已经拆迁完毕,未再找地方重新经营,也未在泰兴市新宏阳化工有限公司处办过公;两家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不清楚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的车辆下落,该公司也没有其它财产。
四、2023年2月8日,因被执行人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3年4月12日,本院通过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苏M×××**、苏M×××**汽车,但前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8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