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美顺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美顺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沙湾县诚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223执1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美顺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牛莹,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沙湾县诚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美顺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湾县诚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2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588.05元,执行费9406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账户但无存款,被执行人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登记交易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沙湾县诚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通过与申请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毕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