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吉林省嘉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24民初975号 原告:汪清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原告汪清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汪清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汪清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清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汪清县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汪清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