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346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中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瑞荣。
原告**与被告合肥中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尹可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