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柘荣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某某锻造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926民初88号 原告:北京某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理事业部总监。 被告:柘荣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锻造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柘荣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与被告柘荣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被告福建某某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先后委托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相关材料签名的同一性进行鉴定,均因检材样本不充分,无法进行鉴定被退回。原告某某公司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立即支付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监理正常工作酬金163,400元,监理服务附加工作酬金417,487元,实际应支付款合计580,887元;2.判令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立即支付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正常工作酬金1,043,400元,监理服务附加工作酬金2,172,800.5元,实际应支付款合计3,216,200.5元;3.判令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立即支付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修工程额外监理服务酬金88,628元及违约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4.判令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立即支付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临时水系(临时河道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酬金25,000元。5.以上四项诉讼请求合计3,910,715元,扣除已经支付监理费300,000元,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应向某某公司甲支付3,610,715元,并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某某公司甲利息;6.本案的诉讼费由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承担。增加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应支付某某公司甲经济损失共计4,705,451.09元。事实和理由:一、某某公司甲与二被告于2019年10月2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某某公司甲为被告建设的位于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的**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进行监理,监理期限为六个月。该项目于2019年8月1日开工,至2021年5月10日合同解除,项目监理工作时间历时21个月零10天。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5.3.1条约定被告应支付某某公司甲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签约酬金)163,400元。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6.2.1条和专用条款5.3.3条a款约定,被告应支付给某某公司甲监理服务费附加工作酬金163,400÷6*15.33=417,487元。被告合计应支付给某某公司甲监理费580,887元。某某公司甲已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所欠的监理酬金。 二、某某公司甲与二被告于2020年2月2日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某某公司甲为被告建设的位于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监理,监理服务期为四个月。该项目于2020年5月1日开工建设,由于被告方资金不到位、前期施工手续和施工图纸不全,再加上被告工程内部重大股权变更,园区项目因政府政策调整较大,致使该项目施工缓慢。截止到2021年5月10日被告向某某公司甲发出了解除监理合同函止,项目监理工作历时12个月零10天,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5.3.1约定,被告应支付某某公司甲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签约酬金)1,043,400元。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6.2.1条和专用条款第5.3.3条a款约定,被告应支付给某某公司甲监理服务费附加工作酬金1043400÷4*8.33=2,172,800.5元。被告合计应支付给某某公司甲监理费3,216,200.5元。 三、根据被告要求,某某公司甲为被告以下8个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实施了相关监理服务。委托监理合同第1.1.7条载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即1#厂房展厅装饰工程,1#厂房一层天棚楼顶及刮腻子工程,1#厂房一层卫生间改造工程,1#厂房前面场地硬化及排水管网工程,**产业园A-19-B地块基础工程,**产业园A-19-A地块基础工程,**产业园A-19-A、A-19-B地块围墙工程,临时用房工程。上列8个项目工作是不包含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属于监理的相关工作。根据监理合同第17页第5.3.2条约定,相关监理服务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与监理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以上8项工程造价合计2,685,397元,被告应支付某某公司甲监理服务费2,685,397÷5,000,000*165,000=88,628元。 四、某某公司甲与被告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某某公司甲为被告建设的位于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的临时水系工程进行监理,工期为60个工作日。该项目现已竣工,根据监理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应支付某某公司甲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签约酬金)25,000元。综上,某某公司甲与被告签订了**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及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监理委托合同,该两个项目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拖欠政府土地款导致项目施工办不下来,欠设计单位设计费导致设计单位不给提供图纸,欠施工单位导致施工干干停停,实际工期远远超过了合同工期,最终导致项目烂尾解除了监理合同。依据监理委托合同通用条款第6.4.2条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及民法典567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之规定。被告应支付某某公司甲上述4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费合计3,610,715元,并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某某公司甲利息。 五、被告与某某公司甲签订了5个监理委托合同,其中一个是**工业区**产业园的整体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合同服务期3年。4个单独项目的监理合同,**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限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服务期6个月;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服务期5个月;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商住楼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限为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服务期15个月;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6地块某某金属制品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监理服务期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服务期15个月。这几个监理委托合同的服务期限从2019年3月份持续到2021年12月末,将近三年。为了履行与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某某公司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但因被告违约解除了监理合同。根据民法典993条: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上述5个监理委托合同是某某公司甲受被告委托为其在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的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并付给某某公司甲监理费,符合民法典第993条之规定,所以某某公司甲要求被告赔偿下列经济损失:1.某某公司甲为了履行合同,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了30名监理人员,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3名,监理员2名。现在的市场行情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挂靠费用每月3,000元,每人每年36,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要由具有国家级注册监理证书的人担任,市场上总监和总代月工资12,000元到15,000元(不包括证书费用),如果包括证书费用一起计算,总监的工资标准是15,000元到18,000元不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资标准是5,000元到9,000元不等。2.某某公司甲为了能够履行合同,确保监理人员能够按被告的要求时间进场为被告委托的监理项目进行监理,为了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部分监理人员支付了证书费用和工资费用合计2,420,706.68元。3.除了支付上述监理人员工资外,某某公司甲还为上述监理人员提供社保缴费,单位承担的社保比例为27.6%上五险(其中养老保险16%,医保、生育保险10.8%,失业0.8%),缴纳五险社保合计2420706.68*27.6%=668,115.04元;公积金按8%缴纳,两年公积金合计2420706.68*8%=193,656.53元。某某公司甲承担的社保合计861,771.57元。4.以上第2、第3两项某某公司甲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合计3,282,478.25元。5.管理费(两年实际财务2人、造价师1人、后勤等人员及投放设备费用之和)取第4项的15%,合计为3282478.25*15%=492,371.74元。6.利润取第4、第5项之和的20%,合计(3282478.25+492371.74)*20%=754,970元。7.税金取第4、第5、第6项之和的10.5%,合计(3282478.25+492371.74+754,970元)*10.5%=475,631.1元。8.以上4、5、6、7四项合计为5,005,451.0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监理费300,000元,某某公司甲实际损失为4,705,451.09元。综上所述,被告与某某公司甲签订的5份监理委托合同,有双方的签字与盖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某某公司甲在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监理项目遭受重大经济损失(4,705,451.09元)。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第14页6.3.3条约定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解决。此外,根据民法典933条规定,被告与某某公司甲所签订的监理合同是有偿委托合同,而且因被告发给某某公司甲的关于解除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的函而解除了监理合同(解除合同原因函里已经说明),是被告违约。某某公司甲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6.3.3条和民法典933条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某某公司甲经济损失4,705,451.09元,并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某某公司甲利息。 某某公司乙辩称,首先,根据2021年5月10日双方签署的《关于解除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的函》的约定,双方同意以被告支付20万元解除双方之间的所有监理合同(该监理合同包含了所有子监理合同),故被告不存在未付监理费的情形。根据原告的陈述,(一期)立面装饰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污水处理厂监理合同》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这说明2021年5月10日双方签署的《关于解除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的函》所解除的监理合同至少包括了前述两份监理合同。原告将合同的解除时间算作附加工作酬金计算的结点,以此计算附加工作酬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污水处理厂监理合同》被告某某公司乙不是业主,该监理合同涉及第三人福建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是一份不生效的合同。截至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污水处理厂的项目于2020年5月1日开工。 其次,有关监理合同以外的八个零星项目和临时水系的监理事实不清缺乏证据。1.有关这些零星项目的监理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监理如何收费依据什么标准无委托方的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其实施的监理活动,原告主张支付八个零星项目的监理费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2.临时水系的《监理合同》已包含于2021年5月10日《关于解除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的函》所指的2019年3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已经解除终止,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关于临时水系原告实施了监理活动,故其要求支付25,000元的酬金同样缺乏事实依据。 再者,本案监理人原告没有依法将监理项目按规定备案,没有提交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以及每月的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和资料,也没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更没有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理活动,存在违规违约的情形。 第四,本案中原告的监理工程师***根本就没有实施监理活动,原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严重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 另外,根据原告之前提供的《项目印章授权委托书》上的记载,原告的该枚印章权限范围并不包括本案的诉讼权限,因此,本案的诉讼是否系北京某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原告是否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法庭依法予以审查。五险一金是作为公司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损失,而且五险一金的支出,明显缺乏关联。也就是说你的损失一定是直接的,实际发生的,并且还要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赔偿损失应当具备这三个特点。原告所谓的监理人员、备案人员发生的费用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的费用呢?因为备案到具体的工程项目当中,而且这些监理人进驻现场必须发生这些费用,但据我方向建设部门调查,北京中环公司就本案的工程项目没有一个有备案。你要发生人员损失,必须要按照规定,必须要在工程项目中,但仅只在福建省厅备案,只有在具体工程项目中备案,才会发生这样的费用。所以,本案原告没有证据可以显示北京中环公司的这些人员、项目在住建部门备案,没备案你怎么损失呢?因此,原告增加的90多万元,同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监理资料的情形,其监理活动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其主张要求支付本案工程监理服务酬金、附加工程酬金及额外监理服务酬金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嫌虚假诉讼,其诉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某某公司丙辩称,一、本案**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额外监理、**产业园临时水系(临时河道改造)工程等监理合同均系某某公司乙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某某公司丙并非前述这些监理合同的当事方,也非这些监理工程的业主,而且某某公司丙与某某公司乙系两个独立的法人,某某公司丙不是适格的被告,因此,原告以这些监理合同对某某公司丙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二、本案某某公司丙与原告就**产业园B06地块的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所约定的**产业园B06地块的工程没有动工建设,原告并不存在任何监理行为,原告也没有实施任何的监理活动,没有产生任何的监理成果,重要的是,原告本案所请求主张的监理费中不涉及**产业园B06地块工程的监理费。综上所述,原告就本案针对某某公司丙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存在某某公司丙被告不适格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原告对某某公司丙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某某公司丙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某某公司甲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监理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合同关系成立。证据2.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证明项目已按被告要求开工。证据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证据4.柘荣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1#厂房外立面装饰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签到表,证明工程已具备竣工条件,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证据5.工程签证单(007)、证据6.工程签证单(008)、证据7.工程签证单(0012),证明被告已确认原告履职。证据8.监理费用支付记录,证明被告已确认原告按合同履职。证据9.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监理合同,证明与原告与被告合同关系。证据10.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证明监理在按合同要求履职。证据11.地基验槽(复验)记录,证明被告已确认工程开工。证据12.后浇带报审报验表(污水池),证明原告监理的污水池项目主体工程最后一道工序验收合格。证据13.后浇带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证明原告监理的污水池项目主体工程最后一道工序验收合格。证据14.工程现场签证单,证明原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全过程履职。证据15.工程款支付申报表,证明原告在现场履职。证据16.监理费用支付记录,证明被告已确认原告按合同履职。证据17.**工业区**产业临时水系监理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合同关系成立。证据19.**工业区**产业临时水系结算单,证明该项目已经完工。证据21.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厂房展厅);证据22.1#厂房展厅装修工程结算书680,771元;证据23.1#厂房一层天棚搂紧及刮腻子工程结算书87,622元;证据24.1#厂房一层卫生间改造卫生间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据25.1#厂房一层卫生间改造工程结算书91,625元;证据26.**智造谷厂区临时管理用房工程单位(子单位)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据27.临时用房工程结算书400,000元;证据28.**产业园A-19-B地块基础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据29.**产业园A-19-B地块基础工程计算书256,890元;证据30.**产业园A-19-A地块基础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据31.**产业园A-19-A地块基础工程计算书247,075元;证据32.**产业园A-19-A、B地块围墙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据33.**产业园A-19-A、B地块围墙工程计算书756,869元;证据34.柘荣智造谷1#厂房展厅正面路面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据35.柘荣智造谷1#厂房前面1#厂房给排水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据36.柘荣智造谷1#厂房前面路面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据37.柘荣智造谷1#厂房前面场地硬化及排水管网工程结算书164,545元。证据19-37共同证明项目已完成。证据38.北京中环实际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备案人员,证明原告按合同配备了监理人员。证据39.福建备案监理人员工资发放情况一览表,证明原告的人员工资支出。证据40.关于解除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的函,证明被告违约解除监理合同。证据41.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6地块某某金属制品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证明该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关系成立。证据42.证明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商住楼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明该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关系成立。 补充证据:1.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监理例会纪要第1、2期,证明智造谷厂区(一期)项目开工时间。2.例会纪要第10期,被告确认并实际接受某某公司甲为被告的八个额外项目提供监理服务。3.污水处理厂监理例会第1、2期,证明污水处理厂开工时间。4.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丁的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某某公司乙和某某公司丁人格混同。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丁实际上是一个单位,二公司当时的股东都是***、***和***,某某公司丁后来改名叫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现又改名叫福建某某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变为***再变为***。说明这两个公司是一套人马,实际是一家,还有福建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都没有工作人员,没有开支情况,是空壳公司。所以本案针对两个被告。 某某公司乙质证意见如下:一、***提供的某某公司甲《证明》:在监理期间,***即是原告的**工业园区监理负责人,又是被告**工业园区的总工程师,存在身份混同,双方代理的事实,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规定。 二、1(一期)立面装饰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该工程范围已经包含在双方于2019年3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工程范围内,2021年5月10日双方之间的就**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全部解除并结清所有监理费用,包括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内;2.退一步说,按照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的约定,合同的签约酬金16.34万元是暂定的,以实际结算按图纸结算为准的,并明确签约酬金包括实际结算按图纸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为准的监理费和相关服务酬金,没有包括附加工作酬金;3.合同专用条款中5.3.3只是明确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本案是否存在附加工作酬金的情形还需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很明显,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是不能作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的依据。 三、2《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仅是一份验收记录,无法证明项目按被告要求开工的事实; 四、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没有在施工现场,其签名真实性存疑;2.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规定,作为被告的工程监理文件竣工验收记录缺乏合法性,何况竣工验收记录对于众多的监理资料来说只是沧海一粟,故仅凭一份文件根本无法证明原告已完成监理工作。 五、4《装饰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签到表》:监理负责人***没有签到,证明原告的监理工程师***根本就没有进驻工地现场实施监理活动,且该份签到表也无法证明工程具备竣工条件。 六、5-6《工程签证单》007、008:1.没有日期,签证形成的时间不明,不具有真实性;2.***没有到过施工现场,其签名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形,也不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3.基于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故无法证明被告确认原告履职的事实。 七、7《工作签证单》:2019年11月13日***同时为某某公司乙的总工程师,其又作为原告的监理工程师在签证单上签字,明显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规定,而监理合同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却是“***”,故该签证单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8《监理费用支付记录》:支付费用仅且只证明支付的事实,无法证明被告确认原告按合同履职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另外2021年5月11日支付20万元费用的用途为污水厂和总部大楼监理费也进一步证实了双方之间的所有监理合同已经解除终止的事实。 九、9《污水处理厂监理合同》:1.**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业主为福建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不是适格的委托人,合同不生效;2.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的约定,合同的签约酬金104.34万元是暂定的,而且该约定104.34万元的监理费畸高,不合常理,严重背离市场公平价格,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3.合同专用条款中5.3.3只是明确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是否存在附加工作酬金的情形,还需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十、10-1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地基验槽(复验)记录》、《后浇带报审报验表(污水池)》、《后浇带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款支付申报表》:1.污水处理厂工程的用地批准、工程工规及施工许可均未依法批准和许可,这些表单的制作缺乏合法性;2.原告的监理工程师***从未到过现场,这些表单“***”的签字系他人虚假编造,原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情形,依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五)项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是要受处罚的;3.监理单位对这些表单的签字不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五)项“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4.这些资料监理单位有些没有签署时间,有些签署的与《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时间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相矛盾,特别是《工程款支付申报表》体现的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约定的监理期限还没有开始,监理单位就审查工程款支付,也不见其附件相应支持性材料;5.这些表单不仅无法证明原告履职的事实,部分表单上监理单位甚至时间都没有签署,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无法体现监理活动,从另一方面也佐证了原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监理资料的事实。 十一、17《临时水系监理合同》:“***”的签字系他人冒签,故合同无法体现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真实性。 十二、18-19《临时水系结算单》:1.结算书只有原告、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部章,没有施工单位的签章,无法起到结算的效力,不具有合法性;2.结算书只有封皮没有内容,真实性无从考证;3.结算书仅起到结算的效力,无法必然得出项目已经完工的结论。 十三、20-37额外增加的监理项目:1.这些项目不属于额外增加的监理项目,不具有真实性;2.这些项目的监理没有被告的委托,不具有合法性;3.监理工程师***从未到过场地,其签名系他人伪造,验收记录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4.结算书只有封皮没有内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5.项目完工事实的证明应当有一套完整的资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工程施工过程记录等予以证实,仅凭结算书、验收记录无法证明项目已完成的事实,更无法证实原告存在监理活动的情形,故该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十四、38-39其他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是由本案所涉工作项目备案支付的费用,仅在省厅备案。如果说一定跟本案关联的,一定要在本案所涉的工程项目中予以备案,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两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十五、40解除函:1.解除监理系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存在被告违约解除的情形;2.原告隐瞒了真实的情况,向法庭提供了虚假信息;3.进一步证实了原告同意被告支付200,000元的监理费从而解除双方之间的所有监理合同的事实。 十六、41-42《金属制品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商住楼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两项工程没有开工也没有实际施工。 某某公司乙对某某公司甲提供的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第一组至第三组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真实性无法证实,证据是当场提供,不排除是事后制作。里面的签字,“***”签字明显与之前的签字不一致,很关键的一点,会议纪要是打印的没有任何人签字或盖章,例会签到表与会议纪要是分开的,从签到表、会议纪要上看不出什么关联,监理例会签到表没有时间。建议法庭有必要情况下留下前三组证据原件为后面进行笔迹鉴定做好准备。第四组证据,某某持股比例打印很模糊看不清,即使同一人持不同公司股份,也不能证明两家公司混同。混同要达到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或者经营业务混同,那仅仅持股比例相同,在多家公司持有不同股份,就主张混同,显然没有事实依据。第五组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至于他们签订这个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龙桥公司跟某某公司乙在设计合同充当什么样的当事人,这我们另当别论,不能以同时在一个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上盖章,就证明人格混同。 某某公司乙提供证据如下:证人魏某、陆某证言,证明相关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书等材料均为***经手办理,某某公司甲的监理工程师***并未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理活动的事实。 证据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2019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就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所有厂房、研发楼、门卫等房屋建筑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室外工程等施工图纸内包含的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等工程范围达成监理协议的事实。 证据2.解除函,证明原告与被告就解除2019年3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达成一致的事实;监理已全部解除且合同被告已经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存在本案未付监理费的事实。 证据3.劳动合同,证明某某公司乙与***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每月工资3万元的事实。 证据4.项目印章授权委托书,证明在监理活动过程中,有两枚公章,当庭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单位公章只有一枚,但从项目印章授权委托书看,公章有两枚。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请法庭注意原告主体资格,我们提出质疑。 某某公司甲质证意见:对某某公司乙提供的证据1-4真实性并无异议。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即使存在部分监理材料不是***的签字,亦不影响监理合同及相关监理材料的效力。 本院对某某公司甲提供的证据认为,某某公司甲提供的证据1-8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对**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开展了部分的监理工作,但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存疑,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完成了案涉工程的监理工作,某某公司乙已支付案涉工程监理酬金100,000元。证据9-19与本案权利主张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1-37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甲对8项分部工程开展了一定的监理工作,但不能证明委托主体及某某公司甲已完成了约定的监理工作,监理总工程师***的签字存疑,证据关联性在下文中予以评述。证据38-39缺乏证据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0-42真实性予以确认。补充证据1-2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真实亦不能证明某某公司甲已依约履行了案涉工程的监理工作。证据3-5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某某公司乙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合同双方就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达成委托监理的意向;证据2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甲已与某某公司乙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据3、证据4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证言可以印证案涉相关监理资料均由***办理,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相关监理资料中的签字存疑。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日,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项目名称: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合同约定,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530000㎡;工程范围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所有厂房、研发楼、门卫等房屋建筑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室外工程等施工图纸内包含的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但不包含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即“相关服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27,800万元;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负责人***,注册号23004250;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签约酬金暂按2,659,700元,实际结算按图纸建筑面积结算为准;监理期限自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止,共计36个月。该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福建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柘荣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单项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范围、监理服务报酬、监理服务期限等,并对相关工程提供了部分的监理服务。具体为: 1.2019年10月2日,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项目名称: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3000㎡;工程范围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修工程等施工图纸内包含的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但不包含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即“相关服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800万元;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签约酬金暂按163,400元,实际结算按图纸结算为准;监理期限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止,共计6个月。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为某某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戊)。2020年11月2日,***、***等人代表某某公司乙在项目竣工初验收签到表上签字,***以某某公司戊项目经理身份在该签到表上签字,2021年3月18日,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体现,某某公司甲在监理单位项下加盖公司公章,***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签字。期间,某某公司乙支付项目工程监理费100,000元。 2.2020年2月2日,委托人福建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与监理人某某公司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项目名称: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合同约定,委托人福建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监理人某某公司甲;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26000㎡;工程范围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所有厂房、车间、综合办公楼等房屋建筑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室外工程等施工图纸内包含的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但不包含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即“相关服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5,100万元;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签约酬金暂按1,043,400元,实际结算按图纸结算为准;监理期限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止,共计5个月。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为某某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该工程相关监理材料形成于2020年5月至8月间,有某某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盖章及部门负责人签字,***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签字并加盖某某公司甲印章。 3.2019年7月28日,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项目名称: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临时水系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规模总长度270米;工程范围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河道临时改造工程)所有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摊平、夯实及过路涵管和土工布铺设等施工图纸内包含的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但不包含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即“相关服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1,398,176元;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签约酬金暂按25,000元,实际结算按图纸结算为准;监理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计60个工作日。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项目监理部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其工程结算总价为963,550.19元。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柘荣县经济开发总公司。 4.2019年11月6日,施工单位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1#厂房展厅装修《工程结算书》一份(一页),工程造价680,771元,某某公司甲在该文件上加盖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某某公司乙未签字盖章;2019年11月11日,施工单位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1#厂房一层天棚搂紧及刮腻子工程《工程结算书》一份(一页),工程造价87,622元,某某公司甲在该文件上加盖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某某公司乙未签字盖章;2019年11月30日,施工单位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1#厂房(零星工程)一层卫生间改造《工程结算书》一份(一页),工程造价91,625元,某某公司甲在该文件上加盖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某某公司乙未签字盖章;2019年11月28日,施工单位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A-19-B地块基础工程《工程结算书》一份(一页),工程造价256,890元,某某公司甲在该文件上加盖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某某公司乙未签字盖章;2019年11月28日,施工单位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A-19-B地块基础工程《工程结算书》一份(一页),工程造价247,075元,某某公司甲在该文件上加盖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某某公司乙未签字盖章;2019年11月6日,施工单位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A-19-AB地块围墙《工程结算书》一份(一页),工程造价803,665元,某某公司甲在该文件上加盖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某某公司乙未签字盖章;2019年11月28日,施工单位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1#厂房前面场地硬化及排水管网《工程结算书》一份(一页),工程造价164,545元,某某公司甲在该文件上加盖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某某公司乙未签字盖章。 5.2020年8月2日,柘荣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项目名称: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6地块金属制品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0000㎡;工程范围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标准厂房、车间、办公楼等房屋建筑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室外工程等施工图纸内包含的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但不包含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即“相关服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000万元;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签约酬金暂按1,197,000元,实际结算按图纸结算为准;监理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计15个月。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未实际施工。 6.2020年5月2日,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工程名称: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3地块商住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26000㎡;工程范围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3地块商住楼所有厂房、车间、综合办公楼等房屋建筑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室外工程等施工图纸内包含的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但不包含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即“相关服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10,000万元;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签约酬金暂按1,858,100元,实际结算按图纸结算为准;监理期限自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计15个月。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未实际施工。 2021年5月10日,某某公司乙向某某公司甲送达了“关于解除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的函”,致北京某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我司与贵司于2019年3月2日签订《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履行部分合同内容。目前,由于我司存在重大股份变动,园区建设项目因政府政策调整较大,加之人员变动因素。***同志根据贵公司授权书,代表贵公司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经与其协商:1.我司付给贵公司监理费200,000元人民币。2.原已实际开展的业务,贵方继续做好收尾验收工作。3.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某某公司甲在签收人项下加盖了其公司印章并经***签字确认。 另查明,2019年2月15日,甲方(用人单位)某某公司乙与乙方(劳动者)***签订一份《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柘荣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柘荣县**乡不锈钢产业园区;劳动报酬:计时工资:基本工资为30,000元/月。2019年9月25日,某某公司甲向某某公司乙出具“项目印章授权委托书”一份,某某公司乙:为了便于履行我司与贵司于2019年3月2日所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我司决定在本合同项目启用“北京某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该印章在授权范围内所确认的事项,视为我司确认,我司均予以认可。盖印章的权限为:对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招商的入园企业之间的合同签订;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材料机械等合同履行事项的确认;对违约事宜及责任的确认;…对监理费付款、结算及转账账户的确认;对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的确认。盖印章只在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项目有效。该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项目印章(印模)及授权人公章。两枚印章外观基本一致。期间,福建省住建厅网站“省外入网工程监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显示,某某公司甲相关工程监理技术人员在福建省住建厅进行了备案。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甲主张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原福建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柘荣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建设工程监理酬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问题。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某某公司甲主张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支付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及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临时水系工程监理酬金及赔偿损失,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委托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其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及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的规定。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于2019年3月2日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确认的工程范围涵盖了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所有的厂房、研发楼、门卫等房屋建筑项目,是一份框架式的意向合同,该合同效力并不及于具体工程的委托人(发包人)。回归具体的工程项目,某某公司乙并非实际的建设单位(除具体工程项目系某某公司乙为实际建设单位外),某某公司乙与相关工程建设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委托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如某某公司乙系代理建设单位与第三人签约、以及办理工程项目相关事务,某某公司乙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相关的工程监理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或在受托人未披露委托人的前提下由第三人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承担合同责任。结合本案事实,***系某某公司甲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案涉工程监理的相关事务,在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相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期间同时受雇于某某公司乙担任总工程师,负责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的相关事务,其对相关工程监理合同的建设方、施工方等工程主体是明确知晓的,且相关工程监理合同中亦进行了确认。上述两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分别是福建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柘荣县经济开发总公司,故此,某某公司甲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对象应当是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工程项目发包人福建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柘荣县经济开发总公司。某某公司甲以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为被告主张合同权利,其被告主体不适格。 2.某某公司甲主张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支付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6地块金属制品工程项目、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3地块商住楼工程监理酬金及赔偿损失,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6地块金属制品工程项目系某某公司甲与柘荣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其依法应向某某公司丙主张权利。某某公司甲认为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丙人格混同,据此向该二公司主张权利,但某某公司甲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丙人格混同的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事实不予确认。其向某某公司乙主张权利不能成立。同时,某某公司甲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某公司丙建设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6地块金属制品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某某公司甲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等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某某公司丙支付监理酬金、赔偿损失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应予以支持。同理,某某公司甲主张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支付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3地块商住楼工程监理酬金并赔偿损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3.某某公司甲主张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于2019年10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监理酬金并赔偿损失是否应予支持问题。“关于解除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的函”经某某公司甲盖章并经代理人***签字,其本质上属于合同解除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为:“1、我司付给贵公司监理费200,000元人民币。2、原已实际开展的业务,贵方继续做好收尾验收工作。3、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议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指向的解除合同系2019年3月2日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基于该份合同系属框架式意向合同,合同效力并不及于具体工程的建设方,而仅对合同相对方生效,故此,其解除的合同亦只能是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签约生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结合本案事实,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具体签订的监理合同有2019年10月2日签订的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B03地块商住楼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B03地块商住楼工程尚未实际施工,**智造谷厂区(一期)立面装饰工程原已支付100,000元监理酬金,双方确定以某某公司乙支付200,000元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并由某某公司甲对已开展业务做好扫尾工作,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双方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应确定双方在解除协议上签字盖章时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应认定为某某公司甲对某某公司乙的合同权利的主张,即案涉监理酬金及赔偿损失的主张。某某公司甲以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继续有效为由主张监理酬金及赔偿损失,其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 4.某某公司甲主张的额外增加的分部及零星工程监理酬金应否予以支持问题。某某公司甲主张的分部及零星工程共计8项,该分部工程监理某某公司甲并无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酬金。同时,某某公司甲仅提供相关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及《工程结算书》(一页),且工程结算书并未经建设单位确认,更无具体规范的监理资料证明其履行监理服务的内容,庭审中某某公司甲代理人***还无法确定相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上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为全部真实。故此,某某公司甲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与监理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其监理酬金,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5.某某公司甲主张案涉工程监理的损失赔偿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某某公司甲以其为了履行监理合同而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了30名监理人员,并为该备案人员支付证书费用、发放工资、缴纳五险社保金、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税金等为由,认为因某某公司乙的违约行为致使其在柘荣县**工业区**产业园监理项目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4,705,451.09元,据此诉求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赔偿损失。案涉监理合同所涉具体工程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某某公司甲亦无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方案,更无具体的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开展具体监理工作的工作联系单等基础资料,无从体现监理工程师的具体监理工作,具体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仅在相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上签字,且该签字真实性存疑。某某公司甲主张的监理人员在福建省住建厅的备案及其费用的支出,与本案工程监理合同争议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该行为系其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据此提出案涉监理合同的赔偿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某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445.6元,由北京某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