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