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1146,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汪晓群。
被执行人: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54586170,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镇**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与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49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款本金302264.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委托湖北省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
本案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向阳
审判员 沈红卫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