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

4760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华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4760号
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41号。
被告:镇**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工业区南徐大道3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5元,由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正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