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3执644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号楼16C。
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XXX号。
原告上海金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1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金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87,60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中标信息,因该案外人本院无法联系,故无法予以确认。现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沪0113民初1157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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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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