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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昌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临朐县东城街道东贾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昌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西首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朐县东城街道东贾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城街道东贾家庄村。 负责人***,首席代表。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昌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县东城街道东贾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