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2126号
原告:江苏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