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5850号
原告:威海市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四产路中段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夷大厦17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淮公司)、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玉全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全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原告威海市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