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市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5850号 原告:威海市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四产路中段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夷大厦17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淮公司)、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玉全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全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原告威海市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