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财保16号
申请人:江苏阿特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镇王元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夷大厦17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阿特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5月31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阿特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苏阿特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