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565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生,现住淮安市。
被告: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夷大厦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13294886。
法定代表人:鲁家甫,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方静,江苏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51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陆艳兵、江苏同耕建设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