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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大力士电梯有限公司、龙门县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24执1225号
广州市大力士电梯有限公司、龙门县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力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门县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支付货款、安装费、质保金、空调款、违约金、律师费共872400元及执行费11124元,履行完毕(2021)粤1324民特7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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