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

龙游鑫恒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齐村1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游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杨家村宝塔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光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游鑫恒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