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5651号
原告:潍坊市万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富地中心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259840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市万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市万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万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万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计2451元,由潍坊市万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