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嘉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民初1424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嘉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兴平西路37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嘉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