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103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24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胜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