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安徽毛尖山水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恒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安徽某某水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恒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与天门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574038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24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恒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