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恒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与天门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574038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24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恒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