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安徽毛尖山水电有限公司

安徽岳西某某水电有限公司与国电安徽某某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204号 原告:安徽岳西***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金太阳购物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3890459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瑞,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24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该公司经济运营部主任。 原告安徽岳西***水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被告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8日,***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岳西***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安徽岳西***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