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204号
原告:安徽岳西***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金太阳购物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3890459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瑞,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24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该公司经济运营部主任。
原告安徽岳西***水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被告国电安徽***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8日,***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岳西***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安徽岳西***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