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24民初322号
原告:福建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建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天一.碧海云天)1幢21层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87518828L。
法定代表人:余妹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花,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芹洋村委),,住所地: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24ME1050473X。
法定代表人:黄云平,村民主任。
原告兴建公司诉被告芹洋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花和被告芹洋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黄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芹洋村委支付建设工程尾款25226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252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6日,芹洋村委与兴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兴建公司承包建设芹洋村委所有的坐落于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工程,工期为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9日止,合同价1806825元,保留金89403元。工程2018年1月竣工,芹洋村委予以使用。2018年8月23日,经寿宁县财政局委托咨询造价,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JZY[造]-18-089《工程造价咨询征求稿》,审核造价为人民币1788067元。2018年8月27日,兴建公司向芹洋村委提交《工程结算款申报表》,芹洋村委确认尚欠工程款162864元、保留金89403元,合计252267元未付。兴建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芹洋村委辩称:兴建公司陈述属实。建社区综合服务站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原先筹集的钱够建楼,因要装修楼房,就不够了,希望能分期支付。因一期建房和二期装修都是同一班人承建,一期建楼后接着二期装修,工程实际不存在交付问题。2019年7月芹洋村委搬入使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兴建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余妹萃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FJZY[造]-18-089《工程造价咨询征求稿》、竣工项目审查表、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表、工程质量评定表、承包[2018]工程支付08-01号工程结算款申报表;芹洋村委提交的黄云平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属实,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庭审中,双方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6月26日,兴建公司与芹洋村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6月28日,竣工时间2018年2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40日;签约合同价1806825元,合同价格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结算);最终结算: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核的最终结算申请单后28天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缺陷责任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24个月;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5%工程款,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合同签订后,兴建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1月16日竣工,2018年3月10日工程验收合格。经寿宁县财政局委托审核,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出具编号FJZY[造]-18-089《工程造价咨询征求稿》,审核造价为1788067元。2018年8月27日,兴建公司提交承包[2018]工程支付08-01号《工程结算款申报表》给芹洋村委,表中确认结算金额1788067元,已支付金额1535800元,本期申请工程款162864元,保留金89403元。同年8月28日,监理工程师祝忠辉、建设单位代表黄云平在表上签字,监理单位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芹洋村委盖公章确认。截至2018年8月28日,芹洋村委支付工程款1535800元,尚欠工程款162864元和质量保证金(保留金)89403元未付。2019年7月芹洋村委搬入使用。兴建公司催讨工程款未果,于2020年3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芹洋村委支付建设工程尾款25226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252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时止)。庭审中,兴建公司因质量保证金89403元领取手续未完成而撤回诉请,待手续完成后另行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芹洋村委支付建设工程款16268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1628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3月24日起至还清时止)。
本院认为,兴建公司与芹洋村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兴建公司将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芹洋村委接交并使用,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兴建公司要求芹洋村委支付工程款16286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兴建公司要求芹洋村委支付工程款162864元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3月24日起至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福建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864元及相应利息(年利率6%,从2020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7.28元,减半收取1778.64元,由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文彬
书 记 员 吴连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