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81民初8656号
原告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新建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柳枝,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公司)与被告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圣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韵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先后签订《圣合圣心玫瑰园园林养护合同》、《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三份合同约定被告将绿化事宜委托原告进行养护及购买绿化树木。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给付相应货款及养护费用共计40万元。2016年9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具欠原告40万元,被告于当日给付20万元,余款20万元及诉讼费用6895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圣合公司支付欠款20689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圣合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圣合圣心玫瑰园园林养护合同》时间从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31日,总养护费用为336000元。但原告在合同期间内未尽主要的养护义务,且自行终止了养护行为,给其公司造成了诸多损失,故其公司不应给付养护款140000元。2、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购销合同的价格含种植养护的价格,但原告在种植后未履行养护义务,致使种植的草坪不整,部分绿植死亡,故该部分损失应予扣除。综上,其公司要求撤销与原告签订的两份还款协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圣合圣心玫瑰园园林养护合同》,主要约定:养护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31日,养护费用按每平米8元计算,共42000平方米;根据合同养护项目,一年养护经费为336000元,被告圣合公司共分四次支付,第一次2015年10月31日,第二次2016年1月31日,第三次2016年4月30日,第四次2016年7月31日。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苗木。2016年7月6日,被告圣合公司向原告龙韵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确认圣合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其公司具欠原告款项为:2015.10.28-2016.01.27园林养护款84000元;2016.01.29-2016.03.28园林养护款56000元;2015.10.29苗木款24000元;2015.10.20苗木款157700元;2015.12.23苗木款110000元,合计未支付款项为431700元。被告圣合公司于当日向原告支付31700元。2016年9月13日,原告龙韵公司(甲方)与被告圣合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结欠甲方绿化养护款、苗木款共计40万元整,现乙方承诺在订立本协议的同时先行给付20万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付10万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付清余款10万元及甲方已交纳的法院受理费3975元、保全费2920元。2、甲方保证在收到上述第一笔款项20万元后的次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撤回对乙方的诉讼。如甲方在收到第一笔款项20万元后的次日未到启东市人民法院撤回对乙方的诉讼,甲方自愿放弃对余款20万元的权利。3、如乙方违背上述承诺,甲方有权就乙方上述未付款项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4、以上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有法律效力。原告龙韵公司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后被告未按约给付剩余款项20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龙韵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函、还款协议,民事裁定书,圣合公司提供的养护合同、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龙韵公司与圣合公司之间签订的园林养护合同、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龙韵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圣合公司未足额给付货款,圣合公司结欠原告龙韵公司货款2000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6895元,由圣合公司出具给龙韵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及还款协议为证,故龙韵公司要求圣合公司给付货款2000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68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应从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圣合公司辩称原告未完成养护义务及销售的苗木质量存在问题,应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还款协议,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之间曾先后两次确认被告具欠原告的养护款及苗木款,前后确认的金额相对应,且后一次签订还款协议时已超过养护合同的期限,如被告认为存在原告未按约履行养护义务及提供的苗木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完全可以在两次签订还款协议时提出。其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撤销两份协议。最后,原告主张的欠款系被告已确认的养护合同履行至2016年3月28日的养护欠款及苗木款,被告认为自2016年3月28日此后原告存在履行合同的问题,如被告能提供证据,可另案提起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用68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0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