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新建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通市龙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用68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2919.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094.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6月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且房产系连体抵押无法单独启动拍卖。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执行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8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