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贵州律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被告:***,男,1990年8月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第三人: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601号10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36248287N。
法定代表人:徐昌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宇,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航
书 记 员 万知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