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1181号 原告:南京中捷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89429044T,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12号B7-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5406R,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湖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中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中捷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中捷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捷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 1220元,由原告南京中捷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