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2557号
原告:某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某某,女,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92年6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某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财产保全费780元,由原告某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