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海南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2民初1751号之一 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上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侧(瑞佳花园)4栋6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3146元由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