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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思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海南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6民终1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思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濂路三友新村**。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贺某,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由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街道办事处天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审第三人:海南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侧(瑞佳花园)****v> 法定代表人:梁某。 上诉人海南思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彭某、原审第三人贺某、海南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3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思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本案纠纷双方已在另案中进行处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南思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思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上诉人海南思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