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3821号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第三人:重庆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破产管理人:重庆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三人:杨某,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30.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30.2万元为基数按LPR标准给付迟延履行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杨某挂靠重庆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并以重庆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设备/材料定作承揽和技术服务业务,并全部由杨某出资、定作设备、组织人员等完成,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知晓系杨某履行全部义务的事实。因此,重庆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设备/材料定作承揽和技术服务业务的权利全部归属于杨某。
2022年3月14日,杨某成立了自然人独资的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某持股100%。
2022年3月23日,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约定,重庆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将其与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的《重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废钢预热项目蒸发空冷器、加药装置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2021年12月签订的《重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焦化空压系统安全效能提升改造项目蒸发空冷器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前述三方协议签订之后,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三方协议中合同的全部剩余义务,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向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了部分加工承揽费,尚欠加工承揽费81.08447万元未付清。综上,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其享有请求重庆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给付加工承揽费等的权利,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及破产企业的金钱债务纠纷,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衍生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同时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债务人重庆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衍生诉讼案件,该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石棉村259号,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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