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8民初4694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菏泽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凯瑞国际小区写字楼3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7775318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单位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曙光路西段壹号公馆售楼中心西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LYLF429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菏泽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表示在规定期限内暂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