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81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49744元,案件受理费6150元,承担执行费10958.9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二次司法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进行了线下房产查询、公积金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查封。执行人员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人名单决定书。
本院认为,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暂时不宜处置该房产。执行法官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81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湘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