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1民初2586号
原告: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瑞沙公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66748643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华,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中秋,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修水县。
被告: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8091658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梁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