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1民初2587号
原告: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瑞沙公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66748643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华,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塔岭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705646821B。
法定代表人:**京,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