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瑞昌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92,4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进行了线下房产查询、公积金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8,916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人名单决定书。
本院认为,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执行,且经过执行法官实地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确实暂无履行能力。同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龚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