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九江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21)赣0481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瑞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前妻***名下位于瑞昌市,建筑面积132.95平方米,本院已经予以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瑞昌市城市,建筑面积137.33平方米,该房产设置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抵押金额380000元,本院已经予以查封;被执行***名下位于瑞昌市城市,该商铺设置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188000元,因被执行人拖欠贷款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提起诉讼,审判案号(2019)赣0481民初2214号,该商铺本院另案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有系列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与九江市万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赣048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及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九江市万昌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支付被执行人***工程款,执行案号(2021)赣0481执216号,目前该案正在执行。本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分配的执行案款,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待有其他可供分配的执行案款,本院将制定分配方案。 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欠款247,886元,已执行32,465.22元,未执行215,420.7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龚 晨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郑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