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157号之一
申请人:郓城县帮占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WOKU58T。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武安镇大王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47732252。
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51758U。
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72附1号(原滨江路)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帮占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郓城花园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郓城县帮占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申请人郓城县帮占木业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郓城县帮占木业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