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15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郓城县帮占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WOKU58T。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武安镇大王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47732252。
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51758U。
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72附1号(原滨江路)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帮占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郓城花园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鲁1725民初51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本院(2022)鲁1725民初5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端***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