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2589号
原告:枣阳市福隆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吴店镇清潭街道青阳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告:***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72附1号(原滨江路)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阳市福隆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枣阳市福隆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福隆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福隆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枣阳市福隆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桦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