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揽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盛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0906号
上诉人湖北揽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盛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揽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揽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揽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减半后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4元,由湖北揽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治国
书记员  陈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