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盛世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658号
原告: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三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盛世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庙前镇烟集街81号。
法定代表人:牛添。
原告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世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本院通知双方于2022年2月15日开庭,原告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元,由江苏科尔顿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