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21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芦蔡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三道街134号4单元9层2号。
法定代表人:占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湘06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2019年8月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19年9月2日,本院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武汉市江岸区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报告其财产状况。
2019年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占发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9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呼出电话180一0928接听电话136××××2315)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118565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大堰建筑劳务有限公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清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