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华恒森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沽上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2执2924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体育场路,组织机构代码:10389302-4。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沽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辛庄镇白塘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004686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清华恒森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辛庄镇中建路**,组织机构代码:6630507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沽上石化有限公司、天津市清华恒森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