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3228号 原告: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B座1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会展新城冬奥村7栋4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原告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